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323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方某甲与租住在赤壁市**大队对面私房的被害人刘某某因邻里关系相互熟悉,在该期间,被告人方某甲谎称自己名字为“方某乙”,系赤壁市人民检察院退休工作人员,现从事房屋基建行业,逐步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2018年2020年期间,被告人方某甲以帮刘某某买房、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低价转让房屋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及其女儿董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21.6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龚乾坤、陈金林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董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毅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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