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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诈骗案)_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小区**号楼**单元,无业。2019年1月31日,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河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高速公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2日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3月份,被告人方某甲用其堂哥方某乙身份证分期付款购置一辆车牌号为冀DJ****、核定载人数为9人(二类车收费标准)的福田牌小型客车。后方某甲驾驶该车长期往返于北京市至邯郸市曲周县间,实施非法客运活动。其间,方某甲为少缴纳高速通行费,购买了一本核定载人数为7人的虚假机动车行驶证,逃避高速收费部门检查。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方某甲正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该车实施非法客运活动时被高速交警当场查获。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方某甲共计逃避缴纳通行费14150元。2020年3月20日,方某甲将全部逃缴费用补缴完毕,并取得邢临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伪造的车辆行驶证、户籍证明信、冀DJ****相关数据、补缴费额明细表、补缴费用汇总表、京衡高速管理处声明、涉嫌逃费车辆查询结果明细表、谅解说明材料、河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犯罪前科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工商银行卡存款单、转账情况说明、到案说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周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石某某、王某乙、曹某某、苗某某、范某某、李某甲、方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段聪慧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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