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6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017年6月30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和12月份,被告人方某甲以48800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岳某某(已判处刑罚)6吨硝酸钡和2吨亮子。2015年12月28日岳某某等人非法制造、储存烟花爆竹的厂房发生爆炸。经鉴定,从爆炸现场以及岳某某等人所销售出的“多彩礼花”(又称“建功花炮”)内提取的亮子(由烟火药制成的小球体)具有燃烧爆炸性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5、 河南省工程爆破协会出具的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廷磊
王利平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