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方某甲开始规划办理永兴环保砖厂。2017年5月份,环保砖厂正式开始筹建,方某甲召集周某甲、周某乙、方某乙入股投资,投资股份份额为方某甲占股30%,周某乙、方某乙各占股25%,周某甲占股20%。2017年7月1日,环保砖厂正式投入经营生产。2017年8月21日,方某甲到岳阳县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为方某甲,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2017年4月15日,方某甲与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戊签订合同,租用他们的农用地共4.3亩。合同签订后,永兴环保砖厂未经批准,擅自在租用的农用地以及方某甲自家的农用地(合计8.65亩)上硬化地面,堆放设备等,造成农用地严重破坏。经岳阳县农业局鉴定,其中占用并破坏永久性基本农田5765平方米(8.65亩),损毁程度为特别严重。2018年7月18日,岳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方某甲处以167485元的罚款和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方某甲已经缴纳罚款130000元,但未依法恢复土地原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损毁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毛青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7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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