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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见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158号

  被告人方某见,男,*****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3**********1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县**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见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6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见伙同李某发、李某福(后两人均已判决)经商量后,由李某发驾驶一辆无牌女装摩托车载着李某福、方某见去至**市**街道**路与**路路口附近机作案。方某见三人见被害人某某(男、澳大利亚人)、郭某在该路口处,便在某某、郭某旁边将摩托车停下,接着方某见三人先后上前殴打某某、郭某,期间方某见用剪刀戳伤某某、郭某,李洪发用铁棍敲打某某,随后李某发将某某的黑色电脑包(已被缴回,价值120元)抢走。得手后,方某见三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郭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9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见主动到**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书,郭某等被害人的陈述,黑色电脑包等物证,户籍调查函等书证,被告人方某见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见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见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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