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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方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去到梧州市长洲区中石油梧州分公司**加油站的男厕所内,以每包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包净重0.46克的白色粉状毒品疑似物和1包净重0.84克的咖啡色粉状毒品疑似物卖给购毒人员吴某某。双方交易完成时被当场人赃俱获。公安人员依法从吴某某处扣押了上述2包毒品疑似物,从方某处扣押卖毒所得以及17包共净重7.03克的白色粉状毒品疑似物和2包共净重1.93克的咖啡色粉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从吴某某处扣押的1包咖啡色粉状物以及从方某处扣押的2包咖啡色粉状物均检出MDMA,合计净重2.77克;从方某处扣押的其中7包白色粉状物检出氯胺酮,合计净重2.7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军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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