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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桂战、李伟聚众斗殴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19〕739号

被告人方桂战,男,196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沭阳县********号。被告人方桂战曾因盗窃,于1995 年9月被原淮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 年12 月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八百元。被告人方桂战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 年9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 年1月被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5 年3 月18 日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7 年1月20 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被告人方桂战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伟,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李伟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05年7月22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李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6 年11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1 年11 月14 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于2013年11月8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从监狱押回。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桂战、李伟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方桂战、李伟分别携带匕首和朱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在葛某某(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从沭阳县驾车到江苏省涟水县麻垛乡境内,帮助徐某某(另案处理)架势。后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到达该处,被告人方桂战、李伟分别持匕首和朱某某一起先后将罗某某、黄某某戳伤。经鉴定,罗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黄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方桂战、李伟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方桂战、李伟的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桂战、李伟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培亮

2019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方桂战、李伟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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