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七部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方贵添,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商务厦门分公司软件开发员,暂住厦门市海沧区**城**号楼**室(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被告人方贵添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兵,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销售人员,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三巷**号**楼(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刘兵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1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兵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千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路**号**单元**室。被告人肖千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暂住四川省成都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北路**号**栋**单元**号)。被告人雷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贵添、刘兵、肖千龙、雷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4日对被告人方贵添、刘兵、肖千龙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对被告人方贵添、刘兵、肖千龙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方贵添通过QQ联系,以每条0.05元至0.1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兵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等,以下均相同)共计881057条,违法所得人民币133730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兵通过QQ联系,以每条0.05元至0.1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方贵添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81057条,并将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被告人雷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38690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肖千龙通过QQ联系,向戴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计212925条,向戴某某、罗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计114906条,共计327831条。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雷某甲通过QQ联系,以每条0.2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兵、雷某乙(另案处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01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聊天记录、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
2.证人戴某某、罗某某、雷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贵添、刘兵、肖千龙、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
7.苏州公安局姑苏分局网警大队出具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调取的QQ、微信数据、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贵添、刘兵、肖千龙、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贵添、刘兵、肖千龙、雷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获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方贵添、刘兵、肖千龙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雷某甲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贵添、刘兵、肖千龙、雷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峻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贵添、刘兵、肖千龙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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