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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登源、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方登源(曾用名方汀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10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0年8月7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7月29日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登源、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至7月29日,被告人方登源、陈某甲先后接受陈某乙(另案处理)的委托,在明知钱款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陈某乙(另案处理)从福建省漳州市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ATM机上多次提取赃款。其中,被告人方登源取款3次,共计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取款3次,共计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分得赃款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登源、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积极帮助转移套现,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鹏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方登源、陈某甲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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