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方直青,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杉杉,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吸毒分别于2015年5月31日、2015年9月11日、2016年6月16日、2019年5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29日执行完毕。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直青、王杉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方直青、王杉杉诉讼权利义务,后于2019年9月23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7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杉杉要求购买冰毒,王杉杉遂通过微信联系上家被告人方直青并以1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方直青处购买一包冰毒,后又以1600元的价格将该冰毒转卖给陈某某,赚取差价100元,被告人王杉杉因怀孕行走不便,让洪某某到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中路145号把毒品交给陈某某,同日22时许,洪某某在交付毒品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杉杉和上家被告人方直青,涉案冰毒疑似物被当场扣押,经称重,该冰毒疑似物重1.81克,经鉴定,该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11时40分在平阳县**镇**街**7号**被告人方直青的住处搜出一袋冰毒疑似物。经称重,该冰毒疑似物重245.5克,经鉴定,该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王杉杉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银行明细、手机通话记录、笔记本照片、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林某某、廖某某、曾某某、张,欧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直青、王杉杉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称重记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取样笔录、电子证物检查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直青、王杉杉贩卖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直青、王杉杉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杉杉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鹏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方直青现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杉杉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0********、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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