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1324号
被告人方紫怡,女,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3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区**路**公寓楼**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村**坪**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紫怡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方紫怡通过在抖音平台发布动态,假称有大量头盔现货待售,有买家添加方紫怡微信号向其购买头盔后,方紫怡又以货源紧张为由要求买家支付定金,方紫怡收取买家定金后随意包装物品快递给买家,再以快递单号要求买家支付尾款。用上述方式,被告人方紫怡骗取多人货款共计124570元。其中,被害人徐某某被骗31250;被害人胡某甲被骗82500元;被害人刘某某被骗6820元;被害人黄某某被骗3000元;被害人胡某乙被骗1000元。上述赃款均被方紫怡挥霍。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方紫怡在本市**区福州路**公寓楼**栋**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转账凭证等书证;
2. 被害人徐某某、黄某某等的陈述;
3. 被告人方紫怡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紫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紫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多人财物共计1245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紫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璇
检察官助理:张豫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方紫怡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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