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红兵招摇撞骗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方红兵,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住成都市成华区**村**组。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2019年7月5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无辩护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红兵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方红兵给被害人徐某某打电话,谎称其有一套位于本市成华区万科路凯德广场附近的房子需要订做门窗,并让被害人徐某某来成华区金马河路柏仕公馆小区见面。两人见面后方红兵故意路过金马河路柏仕公馆小区对面的消防队,谎称自己是在此上班的消防武警系部队军官,以取得被害人信任。二人在行至成华区万科路凯德广场1号门时,方红兵以要取蛋糕,但微信没有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微信内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

2020年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方红兵通过网络搜索功能查询到做门窗安装生意的被害人廖某某的电话号码并拨打,其谎称有一套位于成华区万科路凯德广场附近的房子需要订做门窗,并让廖某某来本市成华区金马河路柏仕公馆小区见面。见面后方红兵编造自己是消防军官的身份骗取了被害人信任。后两人行至成华区万科路凯德广场1号门时,方红兵以要帮他人取蛋糕,需要微信支付但微信无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微信内人民币500元,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红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红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消防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累犯、坦白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四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方红兵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方红兵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联系电话:1398183       ****、1858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起诉书八份、数据卷宗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证人卿某某户籍材料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