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红娟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6)。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方红娟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经营菜市场、购买店面房、丈夫得癌症需治疗等虚假事由,并许以高额利息,骗取多名被害人借款,实际造成各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18227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1月,被告人方红娟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以经营菜市场需要资金为由,在本市崇川区**新村被害人马某某家中,骗取马某某借款人民币28万元(借条出借人为“顾某甲”),后方红娟陆续支付利息共计20.16万元;2013年9月,被告人方红娟以徐某甲家的房屋产权证及伪造的“**公寓**号店面”房屋产权证,骗取马某某借款人民币26万元(借条出借人为“祁某某”),后方红娟陆续支付利息共计14.56万元。共计造成马某某损失人民币19.28万元。
2.2011年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方红娟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虚构购买店面房等事实,先后在本市**、**小区等处,骗取被害人蒋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23万元,后方红娟支付利息3万元左右,造成蒋某某损失120万元左右。
3.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方红娟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虚构帮徐某乙家打官司需要用钱、丈夫得癌症急需钱治病等事实,三次骗取租赁其店面房的被害人许某某、王某甲借款人民币共计21万元(其中许某某10万元,王某甲11万元); 2015年9月,方红娟明知没有偿还能力,再次虚构打官司还需要用钱的事实,并向被害人王某甲夫妇虚假承诺“三年不还店面房归严某某所有”,骗取王某甲夫妇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后方红娟免收了被害人许某某、王某甲合伙经营的店面房2015-2017年的租金人民币7.68万元,实际造成许某某、王某甲损失共计人民币33.32万元。
4.2015年10月,被告人方红娟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在本市**商场向被害人周某某许以10万元高额利息,骗取周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
5.2006年,被告人方红娟向被害人石某某借款8万元,一直未能偿还本金;2011年10月,方红娟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以伪造的**新村**幢**室房屋产权证作抵押,骗取石某某借款人民币31万元;2012年7月,方红娟明知没有偿还能力,又虚构购买店面房缺少资金的事实,骗取石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后方红娟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15万元左右,实际造成石某某损失人民币46万元。
6.2015年12月,被告人方红娟虚构丈夫得癌症急需用钱的事实,将其租赁即将到期的本市**小区**号店面以每年5万元低价转租给被害人崔某某等人,骗取崔某某三年租金及水电押金共计人民币15.4万元。
7.2015年12月左右,被告人方红娟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安排被害人王某乙夫妻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新村**幢**室,**新村**幢车库**室)抵押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骗取该笔借款。方红娟明知没有偿还能力,另向王某乙骗得借款人民币6万元(出借人王某丙,王某乙女儿)。后方红娟向贷款人偿还了三、四个月利息后即不再偿还,实际造成王某乙损失人民币56万元。
8.2013年左右,被告人方红娟借被害人王某丁的名义购买本市崇川区**公寓**幢**号店面,并通过王某丁将该店铺向鞠某某抵押借款40万元。后因方红娟将该房产出售,且无力偿还该笔借款,导致王某丁为其承担该笔债务。后经法院判决,王某丁偿还鞠某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关利息,共致王某丁损失人民币49万元。
9.2015年9月,被告人方红娟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丈夫穆某某得了癌症需要钱治疗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出借人王某戊,张某某母亲),方红娟支付利息1.8万元;后方红娟又骗取张某某名下的中国银行信用卡、江苏银行信用卡、中信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使用,张某某为其还款合计296472元;2016年2月,方红娟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丈夫穆某某得了癌症需要钱治疗的事实,以张某某名义向小贷公司贷款6万元供其使用,方红娟偿还部分钱款后不再还款,张某某为其还款27200元结清贷款。共造成张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425672元。
10.2013年以来,被告人方红娟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打官司缺少资金的事实,以被害人唐某某名义向南京银行、建设银行、江苏银行等多家银行及多家小贷公司贷款,后方红娟偿还了部分贷款便不再还款。后唐某某自行结清上述贷款,共计造成唐某某损失人民币391598元。
11.2014年底,被告人方红娟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被害人臧某某许以高额利息,骗取借款5万元;2015年底,方红娟又向臧某某骗取借款2万元。后方红娟支付利息1.5万元,造成臧某某损失人民币5.5万元。
12. 2013年左右,被告人方红娟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家人生病需要治疗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彭某甲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后方红娟偿还借款18万元;2015年3月,方红娟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彭某甲许以高额利息,骗取彭某甲借款60万元(出借人彭某甲、彭某乙、朱某某)。共计造成彭某甲损失人民币72万元。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方红娟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方红娟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涉案借条、承诺书、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租房协议等书证;
2.证人顾某乙、陈某某、王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许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方红娟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红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红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如实供述的罪行部分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龙
附:
1.被告人方红娟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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