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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维平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方维平,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011219690104333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马场后街34 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5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维平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方维平伙同周某某(已判刑)在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开设的“**足道”店内,组织多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并通过规定卖淫项目及相关制度,对卖淫活动和卖淫人员进行管理。在“**足道”店内组织卖淫期间,被告人方维平负责“**足道”店内财务,周某某负责“**足道”店内的日常管理、技师招聘,聘请钱某某、肖某、季某某(均已判刑)在该店内以接待嫖客、推介卖淫项目、安排房间和卖淫人员的方式,为该店组织的卖淫活动提供帮助。

2019年4月11日,公安民警在该店内现场查获万某某、柳某某、傅某某、魏某某、左某某、王某某、孙某、叶某某等4对卖淫嫖娼人员、2名性服务工作人员以及周某某、钱某某、肖某、季某某等人,并扣押电脑主机1台、工资表、技师提成汇总表若干、周某某的手机3部、现金11300元等物品。

根据现场查获的电脑进行电子证据检查显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11日,“**足道”店的营业额共733979元,扣除棋牌室、矿泉水及服务费等收入4609元,“**足道”店内组织卖淫违法所得共计729370元,其中卖淫人员提成396780元,卖淫人员累计达2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周某某、季某某、钱某某、肖某、万某某、叶某某、王某某、左某某、孙某某、傅某某、魏某某、柳某某、刘某某、刘某、高某某、王某甲、方某甲的证言;2.方维平户籍信息,借款合同、借据,合伙人会议决议,技师提成汇总表、技师保底补充协议,技师微信号情况说明及户籍信息,技师工资发放情况说明及交易记录,技师汇总提成总明细表,结账收入付款明细表,营销客消费明细表,**足道店客流表,银行交易记录,周某某POS机刷卡消费记录,周某某刑事判决书,方维平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方维平与周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检查、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5.视听资料;6.被告人方维平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维平伙同周某某以招募、容留的方式,组织十人以上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贻勇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方维平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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