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方翠来(曾用名方翠蕾),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期**层**座**梯**单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盛辉,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30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乡**村**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村**座**。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现住福州市晋安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翠来、
丁盛辉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被告人方翠来与丁盛辉经事先预谋,租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大厦**、**、**、**、**等房间,组织程某某、刘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等多名女性在上述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抽成。被告人方翠来负责招揽嫖客、指挥调度卖淫女、收取嫖资等;被告人丁盛辉负责望风,收取嫖资并按方翠来要求分配嫖资等;被告人程某某介绍卖淫女,按方翠来要求将以其本人名义租赁的**大厦**房提供给方翠来用于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截至2020年1月19日,共收取嫖资人民币120余万元。
2020年1月20日凌晨,民警在福州市鼓楼区**大厦将被告人方翠来、丁盛辉、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房产租赁经纪契约、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刘某某、魏某某、张某某、黄某甲、何某某、陈某某、杜某某、黄某乙、朱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黄某丙、李某某、范桂婷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翠来、丁盛辉、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被告人方翠来对作案地点以及被告人程某某、丁盛辉、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魏某某的辨认;被告人丁盛辉对作案地点以及被告人方翠来的辨认;被告人程某某对被告人方翠来、证人杜某某以及其卖淫地点的辨认;证人刘某某对被告人方翠来、证人黄某甲、陈某某以及其卖淫地点的辨认;证人魏某某对被告人方翠来、程某某及其卖淫地点的辨认;证人张某某对被告人方翠来的辨认;证人林某甲对被告人程某某的辨认;证人林某乙、黄某丙对被告人丁盛辉的辨认;证人黄某甲对被告人方翠来、证人刘某某的辨认;证人何某某对其其嫖娼地点以及被告人方翠来、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辨认;证人陈某某对其嫖娼地点以及被告人方翠来、证人刘某某的辨认;证人杜某某对其嫖娼地点以及被告人方翠来的辨认;证人黄某乙对其嫖娼地点以及被告人方翠来、证人张某某的辨认;证人朱某某对其嫖娼地点、被告人方翠来、证人魏某某的辨认等。
5.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手机通讯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
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翠来、丁盛辉组织他人卖淫,收取嫖资12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帮助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翠来、丁盛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方翠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丁盛辉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璧尊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翠来、程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丁盛辉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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