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方自鹏,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19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华雨,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7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华锦,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7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自鹏、李华雨、李华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华雨、李华锦、方自鹏至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宝珠街,由李华雨在一旁望风,方自鹏、李华锦将被害人陈某某云******号起亚牌小型轿车车窗砸碎,盗窃了车内的一部苹果8手机。次日,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金龙网吧抓获李华雨、方自鹏,并在其租住的昆明市官渡区东缘宾馆查获被盗手机。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方自鹏、李华雨、李华锦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某某、夏某某依法所做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自鹏、李华雨、李华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自鹏、李华雨、李华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自鹏、李华雨、李华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莹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方自鹏、李华雨、李华锦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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