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方落,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93********,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时20分许,被告人方落经过本辖区武汉体育中心8号门附近时,趁被害人徐某某醉酒卧睡路边之机,盗得被害人徐某某都彭牌皮质手包1个,包内有天空之境色华为P30手机(顶配版本,8G+256G)1部、苹果7手机(32G)1部、面值均为人民币5000元的武商集团购物卡2张等物品后逃离现场。同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方落用该购物卡1张和微信支付人民****,在本市武商集团世贸广场购得豪度(CODEX)手表1支。经鉴定,上述手机和皮质手包共计价值人民币2900元。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方落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前述手表、武商集团购物卡、徐某某的居民身份证1张、手机sim卡2张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及SIM卡、银行卡、购物卡、身份证照片的物证照片;2.银行卡交易记录、收据、发票、武商超市专用卡购买申请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的书证;3.抓获、破案经过,证人陈某某、马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辨认、扣押笔录;6.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7.视频监控截图的视听资料及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的电子数据;8.扣押决定书、清单;9.被告人方落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利生
检察官助理:彭敏翔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方落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手表1支、卡号0********的武商集团购物卡1张、摩托车1辆(带车钥匙)、苹果6P手机1部、银行卡2张、现金人民币811.5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涉案徐某某居民身份证1张、手机sim卡2张、卡号0********的武商集团购物卡1张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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