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方衡,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8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镇**巷**号。被告人方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衡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方衡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衡与陆某甲产生感情纠纷后,遂有了杀死陆某甲及其家人的想法,并为此购买了作案工具羊角锤。2019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方衡至苏州市相城区**镇**村**组**号陆某甲家内,先与陆某甲发生争吵,然后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酒精喷雾朝陆某甲及其家人喷射,并手持羊角锤对陆某甲、陆某乙及陆某甲奶奶唐某某头部进行多次锤击,致陆某甲、陆某乙、唐某某三人头部、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陆某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陆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唐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后被告人方衡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酒精喷雾器,羊角锤(均系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病历资料、聊天记录、百度搜索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电子证据:现场监控录像。
4.证人冷某某、陆某丙、陆某丁、徐某某、过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方衡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衡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衡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方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文元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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