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991号
被告人方赛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新昌县**街道**村**号,现租住新昌县**街道**大道**超市楼上**室。2004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05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赛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方赛军溜门进入朱某某位于新昌县**街道**市**幢**室的家中,在**楼卧室内窃得红色OPPO手机一部,后又翻窗进入赵某某位于隔壁**幢**室的家中,在**楼卧室内窃得黑色OPPO手机一部、现金110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四张,后离开。方赛军利用窃得的身份证和银行卡,通过修改手机微信支付密码的方式,将赵某某手机微信内的1815元人民币转入自己的微信。后方赛军将盗得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丢弃于新昌县**街道**路**号对面的新昌江中,当日14时许,方赛军至新昌县**街道**批发市场俞某某的蔬菜摊位及**村**烟酒行处分别套现人民币500元、1200元。经评估,涉案的二只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990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方赛军被新昌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方赛军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照片、收条、价格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廖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赛军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赛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赛军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对被告人方赛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新刚
检察官助理:何逸含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方赛军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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