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75号
被告人方进福,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巷**号,捕前住原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5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4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进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方进福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方进福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2时许,方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路**中学对面钟楼附近一家烧烤店向被告人方进福提出帮忙购买毒品,方进福表示同意,方某某交给方进福毒资现金人民币800元。方进福在三亚市天涯区**巷以人民币800元向“阿某某”的男子(姓名不详)购买毒品,并返回该烧烤店将毒品(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给方某某。
2020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方进福在三亚市天涯区**KTV**包厢内被公安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进福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进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进福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方进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方进福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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