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701号
被告人方**,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赤溪镇塘头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5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道**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方道苌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驾驶浙C717YK小型越野客车从苍南县钱库镇钱南路往钱库镇文鑫路方向行驶。当日23时01分许,途经苍南县钱库镇钱南路320号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阿姆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方道苌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道苌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道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星
检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方**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电子卷宗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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