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1095号
被告人方锡辉,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88********,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团队负责人,系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在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现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镇**栋**单元**室。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锡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4月9日先后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先后于2020年3月9日、5月7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方锡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赵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杨某甲、刘某某(均已判决)结伙先后共同成立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公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修公司)、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吾公司)及子公司上海*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穆公司),并由**誉公司、**吾公司申请成为河北**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河北**公司)下属会员单位,并托管上市雪豹(2016年1月至12月,代码609055)、中国船舶工业(2016年3月至12月,代码609071)、天津滨海新区(2016年7月至12月,代码602038)、世界文化遗产-皖南古村落(2016年8月至12月,代码609123)、云锦(2016年10月至12月,代码602089)、古代天文仪器(2016年10月至12月,代码602095)六组邮票,开展邮币卡业务,由赵某某总负责邮币卡经营业务,蒋某某负责业务工作,杨某甲负责对外联络事务及业务工作,刘某某负责行政及财务工作。期间,龚某某(已判决)、孔某某(另案处理)负责邮币卡涨跌走势等操盘工作;被告人方锡辉与张某甲、刘某甲(均已判决)及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邮币卡分析师、业务员团队的管理工作,将蒋某某等股东的指令传达给分析师及业务员;吴某甲、包某某、周某甲、肖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作为业务员,根据股东及团队负责人、经理的指令以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的方式,吸引客户来公司或至直播平台上听课,并由被告人方锡辉与张某甲、刘某甲、陈某某等人以讲师的身份向客户介绍股票、邮币卡投资,配合公司以邮币卡的涨势诱骗客户开某某入金,继而由操盘手团队,利用邮票数量、手续费等优势操作邮票的上涨或者下跌,并通过业务员喊单的方式,不断诱骗客户入金购买赵某某等人委托上市的《雪豹》等六组邮票,操盘手团队则反向高抛低买,以此赚取客户的亏损。
经上海*乙有限公司审计,赵某某等人控制的主要关联交易成员有被告人方锡辉及康某某、刘某某、龚某某等17人。《天津滨海新区》交易记录中,肖某甲等11名成员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7.8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占总交易金额的76.76%,关联交易笔数占总交易笔数的64.07%;《云锦》交易记录中,惠某某等4名成员关联交易金额为8.1亿余元,占总交易金额的91.94%,关联交易笔数占总交易笔数的81.59%;《古代天文仪器》交易记录中,肖某甲等6位成员关联交易金额为7亿余元,占总交易金额的86.22%,关联交易笔数占总交易笔数的64.04%;《雪豹》交易记录中,陈某某等10位成员关联交易金额为33.5亿余元,占总交易金额的85.89%,关联交易笔数占总交易笔数的77.94%;《中国船舶工业》交易记录中,方锡辉等11位成员关联交易金额为20.8亿余元,占总交易金额的81.19%,关联交易笔数占总交易笔数的59.01%;《世界文化遗产-皖南古村落》交易记录中,方锡辉等8位成员关联交易金额为8.8亿余元,占总交易金额的90.24%,关联交易笔数占总交易笔数的78.88%。赵某某、蒋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等人开展邮币卡业务期间,诱骗被害人杨某乙等人进行邮币卡投资,至案发,已经查明的出金数额共计8,210万元,入金数额799万元。截至2018年7月31日报案的被害人杨某乙等人入金共计3,149万余元,出金共计1,811万余元,差额为1,338万余元,平台上剩余邮票价值(各邮币卡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成交价)共计412万余元。2018年7月31日后出现新的报案人,上海*乙有限公司先后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4日、2019年6月27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5月6日就新增报案人进行邮币卡交易亏损情况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杨某乙等61名报案人入金共计44,043,162.90元,出金金额共计25,965,393.75元,剩余持票价值共计5,922,021.74元,陆某某、林某某、屠某某3名报案人立案前获赔共计156万元。在55名亏损人员中,杨某乙等人入金37,761,367.52元,出金21,673,573.83元,剩余持票价值4,922,879.20元,立案前获赔16万元,损失额为11,004,914.49元。
另查明,被告人方锡辉于2019年10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其家属退赔赃款4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报案材料,证实其经人介绍通过**誉公司,又叫**吾公司在河北滨海邮币卡平台注册账户投资邮币卡,起初购买的是邮票《雪豹》,公司人员姚灵灵、方锡辉、陈某某等人称《雪豹》上涨空间巨大,其就听从他们的指导进行操作,对方一直不让其卖,说卖了就后果自负,张某甲、方锡辉、陈某某等人还在视频网站里以讲师身份上课,股票、邮币卡的内容相互穿插,同时在视频里推荐《雪豹》、《中国船舶》、《南京云锦》等邮币卡。其先后入金113万元,起初赚了40余万元,其就推荐朋友倪某某也一起做邮币卡,但之后就连续跌停,但陈某某还让其继续补仓,但依旧狂跌,最后其总计亏损70余万元。2016年底**誉公司蒋某某手下的业务员包某某对其说邮币卡是骗人的,其就于2016年11月到公司去闹,负责风控的刘某某接待其答应赔偿损失,说是可以在邮币卡市场里帮其在1个月里挽回全部损失,之后方锡辉让其买了《中国船舶》、《天津港国家新区》、《南京云锦》三个邮票,其根据事先告诉的价格提前委托买进,涨到指定的位置直接卖出,每次都是有人拋有人接,不像平时其自己出货时根本没人接货,后来方锡辉让其全部出金,说平台停盘了,可能会出问题,但其账面还有43万未出货平台就关了,账户不能登录,出金没成功,公司也人去楼空。据其所知,方锡辉让其操作的邮票全是他们公司代理的,由公司操盘,所以涨跌都是由他们控制,公司赚的就是客户损失的钱。包某某还告诉其,新邮票发行时由公司全部控盘,在涨到一定程度后会忽悠客户买进邮票,然后公司把邮票全抛给客户,这时邮票就不断下跌,客户是跑不掉的,跌到一定程度后公司慢慢买进这些邮票,当控盘到一定程度后继续拉起来再让客户买进,这样来回赚客户的钱,损失的只是客户,而客户损失的钱全流向了公司和平台。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林某某在对方微信聊天时对方让其继续投资。
2.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及QQ聊天记录等报案材料,证实其在2016年1月被**誉公司业务员张某甲、刘某甲、吴某甲等人诱骗投入264万余元到河北滨海邮币卡平台购买《雪豹》、《中国船舶》等邮票,起初是赚的,但之后就一直下跌,刘某甲、吴某甲总是让其持有,最后亏损132万余元;**誉公司在滨海邮币卡平台里实际注册的名字是**吾公司,公司法人是赵某某,其他负责人是刘某某、杨某甲,方锡辉受杨某甲领导,有100余人的业务员,蒋某某是市场部主管,受赵某某领导,孔某某是公司出资人,王某甲在16年12月变更为修吾和卓誉的法人,刘某甲是蒋某某手下业务主管,张某甲是蒋某某下面业务团队长,是刘某甲的上线,陈某某和方锡辉是团队业务主管下面有团队,有个业务员叫包某某;包某某曾告诉其业务员是骗客户进入邮币卡市场的,业务员拿提成,是客户入金总量的3%;业务员向客户喊单让客户在一个时间段里满仓买入某邮票,但买好就暴跌;其曾带着讨债公司的人去找**誉公司的刘某甲要求赔偿,因为他是指导老师,还拿了其佣金,2017年7月9日,对方同意赔偿其30万元,但实际只到手3.2万元。
3.证人陆某某、沈某甲、郑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乙、庄某某、车某某的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杨某丙、翁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报案材料,证实蒋某某、杨某甲、刘某某、方锡辉、张某甲、刘某甲等人相互结伙,利用**誉公司、**吾公司诱骗投资人购买邮币卡并造成被害人损失,**誉公司及**吾公司的组成人员均为同一伙成员。
4.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起初是在杨某甲的**其公司,后来公司和赵某某的**誉公司合并,其就和杨某甲、方锡辉、王某甲等人到了赵某某的公司,2015年3月赵某某成立**修公司,开办费由股东赵某某、杨某甲、蒋某某、刘某某出,杨某甲除了管理**修公司还要管从**其公司合并过来的业务员,其是**修公司的登记法人,实际股东是赵某某、刘某某、蒋某某、杨某甲,其中赵某某是老板,刘某某是财务,市场部主管是蒋某某,负责业务主营及开拓,杨某甲是股东,中层人员有张某甲、刘某甲、聂某某、方锡辉、惠某某。龚某某在2015年10月来**誉公司,是其领导,到2016年5、6月就不做了。2016年春节前,赵某某召集杨某甲、蒋某某、刘某某这些股东开会,其和龚某某参加了下半场,赵某某对其五人说公司开始推邮币卡,杨某甲负责外围协调,蒋某某负责开拓市场就是拉客户,刘某某负责**誉公司、**修公司的行政后勤,其和龚某某负责操盘及技术,赵某某负责发号施令。邮币卡的业务前期由赵某某负责,杨某甲在后期加入比较多,做邮币卡的团队中张某甲、刘某甲是具体负责人,还利用其熟悉财经界的优势把刘某甲、张某甲、方锡辉、陈某某等人推上节目,也请边峰炜、蔡某甲等知名讲师到光大会展中心讲股票,然后在其中穿插讲公司的投资产品。当时大家都知道邮币卡获利原理,公司控盘比例在80%以上,这意味着公司可以完全掌握邮票涨跌,公司作为最大的股东,利用拉升邮币卡价格后不停减持给客户,公司就能赚钱。其和龚某某、赵某某三人知道操盘核心,操盘手在汇阳广场办公,由赵某某选择涨跌,其和龚某某负责执行,把指令传达给操盘手,操盘手的业务是赵某某给他们邮币卡账号进行买卖控盘,因为公司是邮币卡大庄家,只有把公司持有的邮币卡抛售给客户才能获利套现,这就涉及如何吸引客户买入,赵某某会向其咨询如何让邮币卡的走势看起来漂亮,让其和龚某某给他画《雪豹》的走势图,以此吸引客户,公司其实就是完全掌控邮币卡涨跌的,赵某某想让邮票涨就给操盘手发指令,让业务团队开发客户来买,然后他不停减持让邮票价格下跌,再让业务团队开发客户加仓,公司盈利就是要把手上的邮票抛给客户,因为公司持票成本很低,具体成本只有公司高层知道。河北**公司赚取的手续费要抽头的,公司做过的邮票有《雪豹》、《中国船舶》、《天津滨海新区》等。**誉公司、**吾公司的盈利点靠邮币卡,赵某某、杨某甲、蒋某某、刘某某的盈利点也在这里,因为邮币卡盈利大。
5.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进**誉公司,之后公司重组,公司有好几个老总,赵某某是大老板,还有股东蒋某某、杨某甲和刘某某,他们下面是方锡辉、张某甲和陈某某,杨某甲是管理层,刘某某是行政老总,蒋某某管张某甲、刘某甲这些人;张某甲是总经理,刘某甲是业务总监,其是刘某甲手下的组长相当于经理,以上是13楼的组织,11楼是方锡辉任总经理,下面有聂某某、陈某某等业务总监,下面还有经理,11楼和13楼做的是一样的,只是不同的业务团队。2016年开了分公司,分别由方锡辉管理**吾公司,张某甲管理**穆公司,其在**穆公司,该公司中张某甲是总经理,下一级是刘某甲,其是刘某甲的下一级,是业务组长负责带团队,具体负责让业务员用电话或QQ招客户到河北滨海邮币卡交易平台开某某做邮币卡交易,指导客户上网注册账户,客户要有出入金的银行账户,把资金转入账户就可以买卖邮币卡了,买进卖出要收交易总额0.1-0.2%手续费,邮币卡可以当天买进当天卖出,涨跌停是10%的幅度,公司让其等向客户推荐《雪豹》、《中国船舶》、《天津滨海》这几个邮票,由张某甲和刘某甲将消息告诉业务组长,再传达给业务员,最终告诉客户。客户买进其推荐的邮票其就能拿提成,但客户如果把邮票卖了公司就会让其把以前的提成再拿出来。据其了解客户朱某甲、翁某某等人亏的厉害,朱某甲一直持票,就是不抛最后越跌越深。公司不仅赚客户的佣金而且赚客户的亏损。其名下的限制出金账号是公司让组长级别以上的员工开设的,但账户不由其操作,是蒋某某弄的,蒋某某让其重置账户时其发现账户里有100多万元钱,蒋某某让其不要管。
6.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2015年5月入职**誉公司做业务员,在业务经理周梦手下,属于大区总监方锡辉的团队,大区总监还有刘某甲、张某甲、龚某某等人,公司领导有杨某甲、蒋某某、刘某某。2016年3月,**誉公司更名为**吾公司,将原先的白银、基金业务改做邮币卡业务,但人员不变,在汇阳广场11、13楼办公,公司为了推邮币卡业务,让业务员打电话约客户来公司听讲座,但如果直接说邮币卡客户会挂电话,所以公司让业务员用股票讲座的方式吸引客户,每周六在光大会展中心先是由知名股票分析师讲股票,再由孔某某、方锡辉、陈某某、张某甲、刘某甲等人上台讲邮币卡,说邮币卡能赚钱,讲座结束后让客户加入QQ群或虎牙直播平台,由讲师推荐邮币卡并在公司开某某,账户开好后公司就推《雪豹》、《中国船舶》、《天津滨海新区》、《江南古村落》这几个邮票让客户买,从不让抛,方锡辉说有内部消息会涨,起先客户会赚到一部分小钱,但随着邮币卡的下跌最终客户都是亏损的,讲师刘某甲、陈某某、杜佳、张某甲、方锡辉等人一直说会涨让客户长线持有,结果一直在跌。讲师让其等业务员安慰客户不断补仓、加仓,如果没钱补仓就等反弹机会,不让客户走,总之就是坚定持有。公司领导层中杨某甲、蒋某某二人负责业务,王某甲负责人事,客户因亏损到公司投诉就由刘某某处理。公司的盈利模式实际上是在赚客户亏损的钱,自从做了邮币卡,原先和其收入差不多的讲师收入明显增多,但客户买的邮票却一直在跌。其不知道自己的名下开过限制出金账户,但王某甲曾让员工办银行卡都绑定在他名下的手机号码上并由他使用。
7.证人包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15年12月到**誉公司做业务员,起初是做保险,后来更名为**吾公司做邮币卡业务,老板是赵某某,股东有蒋某某、杨某甲和刘某某,他们是领导层,公司团队分别由三个大区总监陈某某、方锡辉、张某甲带领,大区总监也是讲师,其刚进公司时工资是发现金的,到蒋某某办公室领,后来工资入卡后,每次都是刘某某的账号转给其;2016年春节后蒋某某要求做邮币卡业务,由业务员约客户来听讲座,话术是上级包括经理、总监、大区总监培训的。先请知名股票评论家讲股票,最后介绍邮币卡,邮币卡类似于股票电子盘交易,平台在河北,其公司是平台下属会员单位,业务员会指导客户在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官网上注册、下载交易软件、在银行开某某并转入资金就可交易,之后客户被经理拉入QQ群或直播平台,讲师白天讲股票晚上讲邮币卡,公司主推《中国船舶》、《雪豹》、《天津滨海新区》等邮票,让客户买入,不过所推荐的邮票都没有到过他们说过的卖点,讲师指导的客户买邮币卡都是亏的,其向客户推荐邮币卡时的讲师是刘某甲、方锡辉,提成是根据客户买进邮币卡来结算的,但如果客户卖出邮币卡,公司就会在下个月发工资时把这些提成扣掉。
8.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进入**誉公司工作,公司主营邮币卡业务,领导层有赵某某、蒋某某、杨某甲和刘某某,下面的总经理有方锡辉、陈某某和张某甲。业务员入职时会接受话术培训,邮币卡的经营方式是通过业务员以讲股票行情为由吸引客户到公司或光大会展中心听讲座,然后业务员针对客户推荐邮币卡并帮助开某某,涉及的邮票有《雪豹》、《皖南古村落》、《中国船舶》、《天津滨海新区》。客户买进讲师推荐的邮票业务员就有提成,如果客户卖出邮票就要把提成还回去,公司这样做是为了鼓励员工招榄更多客户进来。客户亏损找到公司时,其等在向方锡辉汇报后交给徐慧和刘某某处理。其有个私人账号后来被公司征用了,用作限制出金账号。
9.证人肖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吾公司的业务员,给客户打电话时先用听股票信息的方式吸引客户来听讲座,当客户到现场后,先由知名股票分析师谈股票内容,然后公司讲师上去讲邮币卡投资吸引客户购买,客户签约后其根据公司指令重点推荐4个邮币卡,包括《中国船舶工业》、《天津滨海新区》、《雪豹》、《江南古村落》,客户都是在高位购买这些邮币卡,起初会上涨之后就开始跌,公司要求业务员让客户不要抛,所以最终客户都是亏损的。赵某某是公司大老板,蒋某某是公司业务负责人。业务员根据客户买邮票的持仓金额拿提成,如果卖出邮票就要扣提成。其在公司行政总监王某甲的要求下开过限制出金账户,手机号换成了赵某某的号码。
10.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誉公司工作期间发现公司诱骗他人购买邮币卡造成严重亏损,公司经营邮币卡的方式就是先让知名财经讲师在光大会展中心讲课,业务员将前来听课的客户拉入所谓股票交流群,然后由公司的大区总监给一些所谓股票的内部票,客户跟着做了以后会觉得准就会对公司建立信任,之后公司就把邮币卡推荐给客户,业务员从中赚取提成,客户为追求高收益买入邮币卡被套后,业务员会让继续补仓,如果继续下跌还是让不要动说后期会涨,基本上公司推的邮票客户买入后都会被套,然后公司让业务员继续发展客户拉资金进来,再推新票以此不断循环。其招揽的客户陆某某亏损后经过与刘某某等人谈判追回了70万元的损失。方锡辉这些总监可以从后台看到客户入金和持仓情况,更高层的领导还能控制邮币卡的涨跌,因为上面会通知下来说什么价位可以让客户买进。业务员根据客户的入金情况能拿到提成,但如果出金的话就要退出来。
1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2012年时在**其公司工作,杨某甲是老板,2014年杨某甲把公司和赵某某的**誉公司合并,杨某甲带着其、方锡辉、孔某某等十余人一起到**誉公司,合并后赵某某、杨某甲、蒋某某和刘某某是最早股东,虽然后来成立了很多公司但真正老板还是这几个股东,**吾公司成立后虽然法人写其的名字,但这是赵某某让做的,方锡辉也是同样情况,杨某甲对此也是同意的,但实际控制人还是赵某某、杨某甲这几个股东。邮币卡业务起初是**誉公司做,后来变更为**吾公司,但实际上两家公司是一样的,都是在赵某某、杨某甲、蒋某某、刘某某控制之下,公司业务由蒋某某管,刘某某管公司财务,赵某某和杨某甲基本不来公司,但他俩是公司的最大领导。公司经营《雪豹》、《中国船舶》等4、5个邮币卡。
12.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誉公司就职期间从事财务工作,其前夫赵某某是公司的大股东,公司做白银期货的人员都是之后卓修公司、**吾公司的员工,公司股东还有杨某甲、蒋某某、刘某某,公司业务也是这几个股东在管,高管有方锡辉、陈某某、孔某某、龚某某等,杨某甲是主管,蒋某某管市场,刘某某管行政、后勤,赵某某统管所有事务,公司从2016年初开始做邮币卡。其在滨海邮币卡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账号是赵某某办出来的。
13.证人蔡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到光大会展中心为**誉公司开办股票讲座,联系人是孔某某,杨某甲是**誉公司的股东。
14.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誉公司、卓修公司、**吾公司的股东,**吾公司和**誉公司是两家公司一套人马,**吾公司在2016年成为河北邮币卡平台的会员,公司主营邮币卡业务,赵某某、杨某甲、刘某某也是股东,赵某某总负责,杨某甲负责与河北平台的沟通协调还有光大会展中心的股票、邮币卡推广会,刘某某负责财务,其负责发展客户管理业务员,杨某甲也负责管理业务员。其参与了**誉公司、**吾公司的邮币卡经营,2016年3月后河北*甲公司推广做邮币卡业务,具体模式是由公司出钱买断一只邮票然后到平台上票,再放出很小的比例用于市场打新,由于公司在邮票数量上占优,所以公司有操控优势,公司先把邮票价格拉高制造市场活跃度,再利用发展客户的团队拉市场上的客户来买邮票,期间会有价格上下操作,总的来说公司把持有的邮票慢慢出票赚取利润由客户接手这些邮票。对于孙某某的话其等怀疑过合法、合规性,但听他说很多平台都在做这种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于是四个股东都同意做了,赵某某、杨某甲主要负责与河北平台对接以及接受培训,其是2016年5、6月后进**吾公司的,刘某某和其一样负责业务管理同时还负责客户投诉,方锡辉、陈某某等业务团队都是杨某甲从原公司带过来的,公司是有操盘的,还有讲师团队在直播室做证券和邮币卡产品比较,会倾向讲邮币卡好处,配合公司做邮币卡推荐赚钱;为了让客户买邮票,一方面分析师团队向客户推广,另一方面业务团队会根据公司要求向客户推荐邮票,包括《雪豹》、《中国船舶工业》、《天津滨海新区》、《云锦》等邮票。其拿的是股东分红,是赵某某分的现金有20几万元,听赵某某说过赔过客户损失,其等四个股东也商量过赔偿事宜。龚某某主要负责卓修基金,方锡辉是11楼负责人,张某甲是13楼负责人,刘某甲、吴某甲是张某甲下属业务团队,作用是配合公司将邮币卡行情推荐给客户,公司在邮币卡交易中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
15.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其带**其公司并入**誉公司,占股20%,股东还有赵某某、蒋某某、刘某某,2015年**誉公司关停后成立卓修公司主营基金,由其主要负责,后来龚某某、孔某某进入公司,蒋某某也参与进来,2016年上半年赵某某成立**吾公司,主要是方锡辉和王某甲管理。邮币卡的经营模式是利用控票达95%的优势操控邮币卡走势,同时利用高抛低吸手段从散户那里赚钱。公司整体由赵某某全盘负责,蒋某某负责业务,龚某某负责操盘,刘某某负责行政,大家共同维持公司运行。邮币卡是**吾公司在做,是赵某某和河北平台对接的,2017年之后其知道**吾公司出现问题,有客户投诉做邮币卡亏损,其就协助公司处理善后事宜赔偿客户,2016年底公司从留存的钱中拿1,000多万出来退赔给受损的客户,四位股东都是同意的;河北*乙公司来过也与其见过面;负责客户投诉起先是刘某某,后来徐慧负责;**吾公司是方锡辉和张某甲负责,分别负责11楼和13楼;有个叫林某某的客户因为投资邮币卡亏损,公司赔给对方70万元。据其了解,公司有很多员工是在河北邮币卡平台开过账户并绑定银行卡,关联手机号在赵某某的要求下做了更改,聂某某向其提过邮币卡的一些事情;2015年底赵某某开了一间新办公室,由龚某某、孔某某带人在里面操盘,2016年7月龚某某因为与赵某某就利润分成问题产生矛盾,龚某某离开后由蒋某某继续做。公司是通过在平台低价发行邮币卡然后高价拋出给客户,公司从中赚取差价;蒋某某接替龚某某后对操盘的情况是清楚的;其在2016年拿到200万元的公司分红,也先后拿出60万元、90万元赔给客户。赵某某是具体与河北滨海邮币卡平台谈业务的,其随赵某某去过两次。
16.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9月到卓修公司,因为持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就负责基金业务,直到2016年5月离开公司,2016年春节后赵某某让其做邮币卡调研,其觉得市场较好,赵某某就召集蒋某某、杨某甲、刘某某开公司股东会,其和孔某某参加了后半程会议,赵某某决定经营邮币卡,后来成立了**吾公司,因为邮币卡电子盘和证券操作原理相似,所以赵某某会就邮币卡的走势向其咨询并在汇阳广场13楼设办公室由赵某某自己负责邮币卡操盘,操盘原理就是高抛低吸,蒋某某、杨某甲负责开发客户来公司在网上开某某,之后将邮币卡趋势弄好吸引客户来买,公司趁机减持,赵某某、杨某甲、蒋某某、孔某某都操作过,没什么难度。其曾给过赵某某100万元,赵某某还给其105万元,还有10万元基金资金。其开过账户给赵某某使用,由赵某某操作,孔某某也给过赵某某账户,大家是一起去办银行卡的。其在卓修公司时知道赵某某主要操盘的是《雪豹》邮票占95%左右,上票后留5%打新,应该看得到散户的数据,对邮币卡走势有操控能力。
1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9月经刘某某面试进入**誉公司工作,后来到**吾公司工作,两家公司实则是一家,都在汇阳广场11楼和13楼,2016年1月公司开始做邮币卡,其起初是话务员负责拉客户,2016年9月开始做讲师以讲股票为名帮公司拉邮币卡客户,公司大老板是赵某某,领导还有杨某甲、刘某某、蒋某某,孔某某、龚某某在13楼,杨某甲负责外围业务平时不来公司,但职务比蒋某某高,刘某某管行政包括招聘、财务、发工资提成,蒋某某管市场和业务,蒋某某下面有其、方锡辉、刘某甲、吴某甲等讲师团队,每个团队下有2、3个总监,相当于经理级别,总监下面是员工,业务团队按蒋某某要求多拉客户买邮币卡,业务员从中拿提成,比例由蒋某某决定,推过《雪豹》、《中国船舶》、《南京云锦》等,公司有微信群,要推邮票时蒋某某会在群里说,然后其等通知下去,话务员联系客户指导买入所推的邮票,蒋某某会给业务员一个价格区间让客户在指定时间买入,客户买进后就被套住。客户买所推的邮票其等就能拿到提成,但如果客户卖掉就会被扣提成。方锡辉、刘某甲和其一样是业务团队负责人,龚某某就是龚老师以前是上海电视台的,在光大会展是做主持人的。
1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初其和张某甲一起进公司,穆修和修吾都是卓誉子公司,赵某某、刘某某、蒋某某、杨某甲是股东,股东平时不在公司,日常工作由张某甲负责,话务员联系客户到公司做邮币卡投资,客户中有2、3个是赚的,他们刚进场买入《雪豹》或《中国船舶》时在拉升阶段,客户自己抛票然后出金不做这是赚到的,其他客户都是亏的。起初上涨时,客户去追涨,但在半个月或一个月后开始下跌,期间分析师会收到公司的指令让跟客户说让继续持有或加仓,说后面还有更大行情,因为客户前面赚了所以相信分析师的话,就会继续持有,后面下跌时有的客户继续持仓,有的开始逐步出金,但只能逐步每天小量出金,出货量一大就会跌停,所有人都跑不掉,跌到了一定程度公司会叫讲师对客户说最近有其他邮票可能会有比较好的涨势,让客户换票操作,此时推荐的票一般处于上涨通道,有人相信换了邮票但一段时间后还会继续跌最终被套。客户出货也是可以的,只要不跌停或在涨时挂出少量出货单子还是可以出来的,但利润肯定没了,就是部分止损,有的客户不愿用这种方式来止损就一直被套。在分工方面,杨某甲负责对外事务,蒋某某负责内部事务,如员工管理、培训开会,刘某某负责处理投诉等事务,赵某某是把握大方向的,不负责具体事务。公司财务可以拿到客户买卖邮币卡的信息,其在结算提成时知道客户这一个月的买卖情况,公司应该有后台数据了解客户所有情况,后台的掌控人可能是蒋某某,讲师所收到的关于邮币卡涨跌的信息应该是从蒋某某或杨某甲处发给方锡辉、陈某某、张某甲后再下发到其这一级的部门经理手上再下发下去的。公司可能是邮币卡的庄家,因为公司给的信息比较准确,客户要出金的话没人接手,其感觉这些票的价格都是被控制的,《雪豹》特别明显,经理的提成都是针对《雪豹》、《中国船舶》、《天津滨海新区》和《云锦》这四个邮票的。
19、上海*乙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司法会计补充鉴定意见书》(沪司会鉴字[2018]第184号、沪司会鉴字[2018]第286号、沪司会补鉴字[2018]第286号、沪司会补贰鉴字[2018]第286号、沪司会补叁鉴字[2018]第286号、沪司会补肆鉴字[2018]第286号、沪司会补伍鉴字[2018]第286号、沪司会补陆鉴字[2018]第286号),证实:
(1)经上海*乙有限公司审计,赵某某等人共控制六个邮币卡的主要交易,包括《天津滨海新区》(邮币卡代码602038,交易时间段2016年7月至12月)、《云锦》(邮币卡代码602089,交易时间段2016年10月至12月)、《古代天文仪器》(邮币卡代码602095,交易时间段2016年10月至12月)、《雪豹》(邮币卡代码609055,交易时间段2016年1月至12月)、《中国船舶工业》(邮币卡代码609071,交易时间段2016年3月至12月)、《世界文化遗产-皖南古村落》(邮币卡代码609123,交易时间段2016年8月至12月),主要关联成员有王某甲等17人;其中《天津滨海新区》交易记录中,肖某甲等11位成员关联交易金额为7.8亿余元,占总交易金额的76.76%,关联交易笔数占总交易笔数的64.07%;《云锦》交易记录中,惠某某等4位成员关联交易金额为8.1亿余元,占总交易金额的91.94%,关联交易笔数占总交易笔数的81.59%;《古代天文仪器》交易记录中,肖某甲等6位成员关联交易金额为7亿余元,占总交易金额的86.22%,关联交易笔数占总交易笔数的64.40%;《雪豹》交易记录中,陈某某等10位成员关联交易金额为33.5亿余元,占总交易金额的85.89%,关联交易笔数占总交易笔数的77.94%;《中国船舶工业》交易记录中,方锡辉等11位成员关联交易金额为20.8亿余元,占总交易金额的81.19%,关联交易笔数占总交易笔数的59.01%;《世界文化遗产一皖南古村落》交易记录中,方锡辉等8位成员关联交易金额为8.8亿余元,占总又易金额的90.24%,关联交易笔数占总交易笔数的78.88%。
(2)从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康某某、方锡辉等6个银行账户入金共计799万元,出金共计8,210万元,收到出金金额后转账至其他个人账户共计82,089,900元,其中转账至康某某账户899万元、620万元,转账至赵某甲账户930万元、72万元,转账至赵某某账户1,620万元、3,128万元,转账至李某某账户340万元,转账至杨某甲账户5,999,90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21日,赵某某、蒋某某转账给龚某某561,623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1日,赵某某、杨某甲收到孔某某转账704万元(其中690万元为出金金额),转账至孔某某交通银行账户20万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1日,赵某某、杨某甲、刘某某、蒋某某共计收到方锡辉汇入410万元,共计转账至方锡辉3个银行账户2,260,456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1日,赵某某、杨某甲、刘某某共收到张某甲农业银行账户汇入14,981元,共计转账至张某甲3个银行账户1,298,49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1日,杨某甲、蒋某某收到刘某甲汇入6万元,转账至刘某甲账户170,082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1日,赵某某、杨某甲、刘某某、蒋某某共收到刘某某5个银行账户汇入18,914,346.96元,共计转账到刘某某4个银行账户29,818,710元。至案发,已经查明的出金数额共计人民币8,210万元,入金数额799万元。
(3)截至2018年7月31日报案的被害人杨某乙等人入金共计3,149万余元,出金共计1,811万余元,差额为1,338万余元,平台上剩余邮票价值(各邮币卡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成交价)共计412万余元。2018年7月31日后出现新的报案人,上海*乙有限公司先后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4日、2019年6月27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5月6日就新增报案人进行邮币卡交易亏损情况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杨某乙等61名报案人入金共计44,043,162.90元,出金金额共计25,965,393.75元,剩余持票价值共计5,922,021.74元,陆某某、林某某、屠某某3名报案人立案前获赔共计156万元。在55名亏损人员中,杨某乙等人入金37,761,367.52元,出金21,673,573.83元,剩佘持票价值4,922,879.20元,立案前获赔16万元,损失额为11,004,914.49元。
20.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书证、物证;四川**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相关交易数据明细已被调取,并经过司法鉴定。
21.公安机关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涉案账户的交易明细。
22.银行交易凭证、《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委托函、委托书、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封笔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案发后,同案关系人向公安机关作出退赔,其中杨某甲、孔某某退赔228万元,方锡辉退赔47.5万元,赵某某、刘某某退赔494万元;公安机关还查封了杨某甲名下拥有产权份额的本市**路**弄**号**、**室房屋。
23.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万某某等人犯罪集团实施诈骗犯罪的案情》,证实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利用邮币卡交易实施诈骗的主要犯罪手段,具体情况如下:犯罪嫌疑人万某某等人,自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使用北京**公司开发的交易软件,利用河北**服务有限公司的邮币卡现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邮票、茶叶为标的物,假借类证券的交易模式,与经纪会员(票商)分工合作,故意对交易会员(散户,被害人)隐瞒人为操盘直接控制标的物在盘内价格的事实真相,共同骗取交易会员的交易手续费和交易中产生的损失,再由上述犯罪嫌疑人和票商进行分赃,截止2016年12月底停盘,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手段共同诈骗被害人共计约16万人,非法获取诈骗所得共计约129亿佘元。该犯罪集团的主要犯罪手段:一是发展实施共同犯罪的票商。二是发展、诱导被诈骗对象(交易会员)入盘交易。三是平台为票商提供操纵价格的便利条件,包括:(1)票商持有该票80%至95%的份额,交易会员仅持有该票5%至20%的份额,从而形成票商巨大的持仓优势,为票商操盘和控盘创造必要条件;(2)平台为票商开设子账号,进行转持仓,由票商直接控制的操盘团队通过交易账号下设的多个子账号之间的对手操作,制作虚假交易量,制造虚假的K线良好走势的事实,诱骗被害人巨某某投入,然后操盘团队采取高抛低吸、反向操作、高位售票等操作模式使被害人大量亏损,达到实施操盘控制价格和走向的目的;(3)由平台向票商发送该票商所上票的操盘基本数据,为实施操盘和控盘创造关键条件;(4)平台对票商操盘账号开设交易手续低的权限,在交易过程中实施票商和普通交易会员手续费差别对待的方式,普通交易会员的手续费为每笔双向收取千分之二,而票商操盘团队每个交易单位的手续费为一分钱,且每月一万元封顶。四是平台和票商共同按比例占有通过诈骗所获取的非法所得,并对票商的操盘账户进行限制出金功能,客损由票商的交易账号或其在盘内的指定账号实施出金来完成。五是在各地为各票商组织操盘培训会议,传授恶意操纵价格的技能。六是平台和票商以赔偿现金或配票方式安抚被害人,共同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
24.证人庞某某出具的上票流程及其提供的参加操盘手培训名单,证实在参加邮币卡操盘手培训名单中有赵某某等人。
25.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证实河北大宗邮币卡平台孙楠等人利用邮票数量优势、技术优势以及掌握后台数据的优势操控邮币卡市场,诱骗投资人开某某购买邮票并通过高抛低吸方式赚取投资人损失,介绍了邮币卡上市、托管流程,托管商不仅具有持仓优势,而且可以开设子账户,每笔交易交易手续费只要0.01元,而普通散户的收费远高于该标准。
26.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河北平台数据部门的工作人员,河北滨海大宗邮币卡平台万某某等人,利用邮票数量优势、技术优势及掌握后台数据的优势,操控邮币卡交易市场,并通过各交易商、经纪商诱骗被害人开某某、购买邮票实现高抛低吸,进而诈骗被害人钱财的经过。代理商为方便操盘能看到所发展客户的交易数据,因此代理商都会要求客户买自己控制的邮票,托管商不仅在手续费上有优势而且在交易高峰时有登录优先权,托管商有持仓优势;托管商从后台能看到所发展散户的数据;托管账号产生的交易手续费归属于平台,普通客户交易产生的手续费由平台和托管商按比例分成,普通客户与托管商在系统上通过不同标注作区分,托管商开设有子账号,交易次数远高于普通账号;为避免被普通客户发现,在制定交易规则时规定托管账号被限制出金,只有经平台允许才能出金;平台向所控制的重点会员发送后台数据而普通客户不会得到这些数据。
27.证人刘某丁、时某某的证言,证实二人是河北邮币卡平台员工,刘某丁在会员管理部工作,时某某在信息技术部工作,平台会将邮币卡交易的后台数据发送给重点会员,让其看到后台所发展的散户的交易情况。
28.证人庞某某、赵某甲、梁某某、张某乙、肖某乙、王某乙将的证言,证实**鑫公司作为河北大宗的重点会员、创始会员,在孙某某的带领下发展各地的交易商和经纪会员、客户,通过操盘的方式诈骗客户钱财的经过。
29.证人盛某某、季某某、吴某乙、高某某、曹某甲的证言,证实经孙某某联系,其所在公司成为河北邮币卡平台的会员,公司利用邮币卡操盘诈骗客户钱财的经过。
30.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合作协议书》、《经纪会员保密协议书》、服务中心资格审批表、《交易会员入市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证实2015年12月29日**吾公司与河北大宗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交交易会员入市申请书,法人王某甲签授权书委托赵某某办理手续,卓誉也提交了交易会员入市申请书。
31.公安机关调取的**吾公司、**誉公司邮票托管上市材料,证实**誉公司、**吾公司安排孔某某、龚某某、陈某某、惠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河北邮币卡平台上市相关邮票。
32.公安机关调取的工商档案材料及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本案案发及被害人陆续报案情况;**誉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9日,卓修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日,**吾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1日,**穆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日,注册地在本区,蒋某某、杨某甲、刘某某、方锡辉、张某甲、刘某甲分别在上述公司担任股东。
3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蒋某某、杨某甲、刘某某、张某甲、刘某甲等人的判决情况。
34.被告人方锡辉的供述证实,其对自己的基本罪行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锡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锡辉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锡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方锡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锡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锡辉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仇伟根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方锡辉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十一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一份及电子证据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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