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於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於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於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於某某于2020年10月25日20时44分左右,饮酒后驾驶苏F0****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着栟茶镇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栟茶镇外环路与兴教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於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4mg/100mL。
被告人於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等级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於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於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於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涵宇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於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