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557号
被告单位某公司, 单位地址:某村,法定代表人:於某某。
诉讼代表人:尹某某,男,1975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619750308377X,联系方式:18503770001。
被告人於某某,男,
汉族,小学文化,住某小区西单元18楼东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某公司、被告人於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淅川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於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於某某系某公司法人代表,自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份,共计拖欠11名工人工资合计105683元。2017年12月4日,该公司工人刘某某、黄某某等人向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依法向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予整改,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书面通告於某某限期到劳动监察部门接受询问,但於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另查明,於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张某某、蔡某某等11名工人工资。於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与王某某、李某某等6名工人达成协议,且部分偿还所拖欠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卷宗、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蔡某某、卢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於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娣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於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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