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1〕176号
被告人於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村**浜**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於某某在本市南湖区新丰镇栖凰埭吉客多超市门口窃得装有妇炎康杀菌卫生女士洁阴湿巾的快递1个。
2.2020年10月11-12日间,被告人於某某在本市南湖区新丰镇金章村江南超市门口窃得装有鸭心的快递1个。
3.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於某某在本市南湖区新丰镇登云路世纪华联超市门口窃得装有玩具火车轨道的快递、装有十月结晶产品的快递各1个。
4.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於某某在本市南湖区新丰镇登云路世纪华联超市门口窃得装有奇客无蔗糖粗粮饼干的快递1个。
5.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於某某在本市南湖区新丰镇金章村江南超市门口窃得装有口罩的快递1个。
案发后,上述涉案财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另,从被告人於某某处依法扣押了其窃得的坐垫4个,恋典鞋子、original鞋子、巴布豆鞋子、童布鞋鞋子、欧利萨斯鞋子、蜡笔小新鞋子、酷超鞋子各1双。
被告人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多起,属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於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於某某拘役3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於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2*******);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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