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於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本市洪山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於某某路经洪山区金地自在城K2-6栋停车棚时,看见康金锦某某停放在车棚内的一辆迪雅牌TDR2242Z型电动车车钥匙插在锁孔内未拔下 ,随即启动骑走该车并藏匿 ,后被查获归案。所盗车辆现已追回发还事主,案发后事主出具谅解书对嫌疑人的行为予以谅解,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4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材料、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指认现场照片一组;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光盘3张、监控截图一组 ;6、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8、扣押、接收证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於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於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23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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