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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兴委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梧田刑诉〔2020〕2939号

被告人施兴委,外号“吴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镇**村**东**号。因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于2018年10月2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2017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l9年4月2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兴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施兴委趁邻居即被害人王某某外出未锁门之际,进入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街**号**,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的ipad Air2平板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随后,被告人施兴委将该ipad予以销售。现该iPad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2.2020年8月23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施兴委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街**弄**号,拆卸窗户后爬窗进入**室即被害人陈某某的住处,窃取“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照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照片、视频侦查报告、附行动轨迹图、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郭溪派出所接处警信息、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余某某、贺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兴委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现场勘验同步录音录像、电话询问同步录音、处警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兴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二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兴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施兴委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案部分涉案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检察官助理:朱学优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施兴委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

3.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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