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施函杰,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街**号。被告人施函杰曾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5月、2015年11月、2016年11月、2018年5月、7月、8月、12月被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并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行政拘留五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8月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于2016年4月、2017年8月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施函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函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施函杰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施函杰先后3次向吸毒人员严某某、胥某甲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得款人民币7100。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施函杰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常州市武进区**镇**商务宾馆内,向吸毒人员严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2.5克,得款人民币6000元。
2.2018年11月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施函杰骑电动车至常州市武进区**小区附近**炒货店门口,向吸毒人员胥某甲,胥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得款人民币500元。
3. 2018年11月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施函杰骑电动车至常州市武进区**大桥下转弯处,向吸毒人员胥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得款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施函杰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施函杰的供述和辩解;
4.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函杰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且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施函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黎娜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施函杰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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