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施国忠,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83********,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个体户,住南通市海门区**镇**村**号。被告人施国忠曾因赌博于2014年9月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800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5年5月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7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施国忠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国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施国忠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国忠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国忠于2017年期间,多次至海门区海门港新区等地,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分述如下:
1.被告人施国忠等人于2017年6月2日,至海门区**镇**花园蔡某某家中索要高利贷欠款,因蔡某某不在家,被告人施国忠等人遂打砸门窗玻璃,并在墙上使用油漆喷字。
2.被告人施国忠于2017年6月21日,经方某某朋友介绍,为方某某调解与徐某某的分手纠纷,后被告人施国忠认为方某某不给面子,随意对方某某实施殴打。
3.被告人施国忠于2017年10月14日,指使黄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至海门区**新区**村**组王某某家中索要高利贷欠款,并告知不还钱就搞破坏,徐某某告知黄某某等人王某某不在家,黄某某、张某某随即用用长凳将房门玻璃砸坏。
4.被告人施国忠于2017年10月某日晚,与李某某、高某某、江某某等人至海门区海门港新区**KTV包厢唱歌。后被告人施国忠与李某某、高某某等人无故用啤酒瓶在包厢内打砸,砸坏液晶电视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海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施国忠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国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国忠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国忠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施国忠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鸿俊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施国忠现羁押于海门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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