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施子鹏,男,2000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200005035510,汉族,高中文化,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大二学生,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青阳县丁桥镇永平村店门口组53号。施子鹏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子鹏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9时许,被告人施子鹏欲实施盗窃来到青阳县蓉城镇河滨花园小区5幢,换上事先准备的长衣长裤以及皮鞋,戴上口罩、帽子、手套,持一把理发半边剪刀从一楼爬窗进入5幢301室被害人姜某某的住宅,撞见从卫生间洗澡出来的姜某某。施子鹏用手捂住姜某某嘴部,用半边剪刀抵住其颈部,将其拽入房间,问姜某某索要20000元现金,姜某某称没有,施子鹏遂让姜某某打开微信,将微信账户内的1600余元提现到银行卡,施子鹏发现银行账户内有9000余元,欲将该款转入自己账户未果,遂抢走姜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粉色VIVO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因害怕姜某某报警,施子鹏用屋内找到的细线、绳索等物将姜某某手脚捆绑、嘴巴堵住,并抚摸姜某某胸部及下身后离开。
2020年7月8日,施子鹏在其朋友位于清水湾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青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粉色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665.34元。
案发后,被抢的现金、物品已经公安民警发还给被害人,经承办人询问,被害人对施子鹏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半边剪刀、帽子、手套、口罩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丁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施子鹏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指认、检查、搜查等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子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子鹏入户盗窃被人撞见后持凶器胁迫被害人索要财物并将被害人捆绑后抚摸其胸部和下体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秀珍
检察官助理:张燕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施子鹏现被逮捕,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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