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026号
被告人施建刚,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0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建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建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建刚于2019年7月13日14时38分许,在本市静安区乌鲁木齐中路12号华山医院三楼门诊候诊区域,趁被害人戴某某排队不备之机,从其拎包内窃得银行卡、身份证以及钱包等物,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港币1000元(折合人民币约878元),后逃逸。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施建刚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2、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检材中的需检人像与样本中的施建刚人像是同一人人像。
3、被告人施建刚的供述及经其签字确认的监控录像截图,其承认在华山医院三楼,趁被害人戴某某排队时窃得其拎包内的钱款等物。
4、证人花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花某某和妻子戴某某在华山医院三楼就诊时,发现拎包内的钱包等物被窃,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港币1000元。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并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和被告人施建刚的到案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施建刚的基本身份情况。
7、上海市徐汇区、黄浦区、静安区、原卢湾区、浦东新区、闵行区、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释放证明》、上海市北新泾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施建刚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建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建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建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施建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建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施建刚有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婷
2019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7、《案犯身份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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