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施彬,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巷**号。2019年8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彬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其辩护人钟豪(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施彬在玉环市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香港“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期间接受多个下家投注,后转投至网站盘口处,从中赚取返点。为了躲避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施彬分别找到其朋友艾某某、范某某、刘某某、陈某甲,以从事炒股等业务为名,要求上述四人各自办理一张银行供其使用,实际上用于六合彩赌博资金结算。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施彬共接受下家投注1400余万元,获利约7万元。其中接受蔡某某投注86万余元,曾某某8.4万余元,陈某乙10万余元,陈某丙60万余元,胡某某109万余元,连某某6.5万余元,金某某10余万元,李某甲3.8万余元,李某乙10万余元,沈某甲300万余元,沈某乙6万余元,苏某某284万余元,王某某65万余元,吴某某20万余元,徐某甲9万余元,徐某乙36万余元,杨某某50万余元,叶某某80万余元,陈某丁27万余元,赵某某10万余元,郑某某40万余元,周某甲30万余元,周某乙9万余元,黄某甲5.7万余元,潘某甲82万余元,黄某乙40万余元和潘某乙30万余元投注。
2019年8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施彬在玉环市玉城街道鼎红足浴会所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
2.证人蔡某某、曾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胡某某、连某某、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沈某甲、沈某乙、苏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杨某某、叶某某、陈某丁、赵某某、郑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黄某甲、潘某甲、黄某乙、潘某乙、陈某甲、艾某某、范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施彬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彬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辉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施彬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6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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