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施文付,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兰陵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路**园宿舍。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文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14时22分许,被告人施文付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四轮纯电动汽车,沿天津市西青区京福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28公里842米处时,与推行自行车的被害人齐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施文付驾车逃逸,被害人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施文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齐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施文付于2020年5月1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文付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宇
检察官助理:张迪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施文付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三册,补充证据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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