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Z253号
被告人施显宋,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江门市蓬江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号,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街**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显宋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施显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和2020年3月份,被告人施显宋通过上网先后购买了一支射钉枪、一支枪管及射钉弹等配件,并在其工作的江门市蓬江区**厂**车间内,使用电焊机焊接枪支配件,使用打磨机打磨,改装成一支枪形物体供自己娱乐使用,至2020年5月16日被民警查获。民警在被告人施显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街**号的家中查获枪形物体一支、射钉弹一批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查获的一支枪形物体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子弹形物体共103枚,均为射钉弹,均不是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施显宋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显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显宋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显宋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显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俊涛
检察官助理:罗嘉丽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施显宋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二册、光盘八张随案移送。
3、枪支、枪支配件等涉案物品一批暂扣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