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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晓锋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施晓锋,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79********,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7月13日,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依法对施晓锋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晓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9日18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和陈某某骑摩托车到**镇**村**小卖铺加油,同时,被告人施晓锋到小卖铺买烟,三人便在小卖铺聊天喝酒,期间因吴某某拒绝与施晓锋喝酒,两人便发生了口角,施晓锋、吴某某、陈某某先后离开小卖铺,施晓锋到黄某某家屋外桌子上拿了一把菜刀到**村**坡水泥路坡脚处砍伤吴某某面部、左眼部,陈某某听到吴某某大喊说被砍伤后,看到施晓锋手拿一把菜刀站在旁边。后陈某某与妹夫谢某某将吴某某送普洱市人民医院救治。经宁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伤情说明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陈某某、佟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施晓锋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DNA鉴定书、人体损伤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晓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吴某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晓锋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艳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施晓锋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313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2页,散卷1份。

3.菜刀一把暂扣于宁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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