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施林江,曾用名施春雷,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8********,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家园**号楼**室。被告人施林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林江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21日、4月4日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2月21日、4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林江于2016 年启东**区管委会征地拆迁期间,虚造其租赁启东市**镇**村王某某、施林江、陈某某等农户土地种植苗木的事实,骗取政府苗木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09222.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施林江于2016 年启东**区管委会征地拆迁期间,虚造其租赁启东市**镇**村**组村民郁某甲家0.6 亩土地种植苗木的事实,骗取苗木补偿款人民币6300元。
2.被告人施林江于2016 年启东**区管委会征地拆迁期间,虚造其租赁启东市****村**组村民王某某家3.4 亩土地种植苗木的事实,骗取苗木补偿款人民币42500元。
3.被告人施林江于2016 年启东**区管委会征地拆迁期间,虚造其租赁启东市**镇**村**组村民施林江家5.11 亩土地种植苗木的事实,骗取苗木补偿款人民币46501元。
4.被告人施林江于2016 年启东**区管委会征地拆迁期间,虚造其租赁启东市**镇**村**组村民陈某某家0.96亩土地种植苗木的事实,骗取苗木补偿款人民币8326元。
5.被告人施林江于2016 年启东**区管委会征地拆迁期间,虚造其租赁启东市**镇**村**组村民钱某乙家0.2亩土地种植苗木的事实,骗取苗木补偿款人民币1850元。
6.被告人施林江于2016 年启东**发区管委会征地拆迁期间,虚造其租赁启东市**镇**村**组村民钱某丙家1.9亩土地种植苗木的事实,骗取苗木补偿款人民币17328元。
7.被告人施林江于2016 年启东**区管委会征地拆迁期间,虚造其租赁启东市**镇**村**组村民钱某丁家0.9亩土地种植苗木的事实,骗取苗木补偿款人民币7777.5元。
8.被告人施林江于2016 年启东**区管委会征地拆迁期间,虚造其租赁启东市**镇**村**组村民虞某某家5.7亩土地种植苗木的事实,骗取苗木补偿款人民币50730元。
9.被告人施林江于2016 年启东**区管委会征地拆迁期间,虚造其租赁启东市**镇**村**组村民陆某某家0.5亩土地种植苗木的事实,骗取苗木补偿款人民币4350元。
10.被告人施林江于2016 年启东**区管委会征地拆迁期间,虚造其租赁启东市**镇**村**组村民郭某某家3.1亩土地种植苗木的事实,骗取苗木补偿款人民币23560元。
被告人施林江于2018年9月13日于启东市**花园**号楼**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施林江的户籍信息、启东**区提供的苗木处理赔偿协议书、领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施林江及另案处理郁某乙、郁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林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政府苗木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倪泉
附:
1.被告人施林江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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