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871号
被告人施某婷,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现住深圳市罗湖区**大厦*座*房。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婷盗窃案,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婷因赌博欠下高额赌债,个人无力偿还。2019年12月其与被害人卢某松确定情侣关系后于本市罗湖区**美园**阁**同居。同居期间,施某婷利用同住的便利条件偷偷记下卢某松手机开机密码。此后,施某婷待卢某松入睡后便以该手机开机密码验证出卢某松的支付宝APP密码与手机开机密码一致,并确认卢某松支付宝关联了多张银行信用卡。
2020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施某婷利用被害人卢某松入睡或与卢某松共同用餐时机悄悄开启卢某松手机,并进入支付宝APP程序,通过支付宝信用卡快捷支付功能盗刷卢某松平安银行信用卡人民币93000元;中信银行信用卡人民币79046元;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人民币59969.5元;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人民币30000元。施某婷还盗刷了卢某松此前已经在支付宝APP申请的两笔个人信用额度金,一笔系浙江网商银行贷款金人民币143554元,另一笔系支付宝花呗贷款金人民币42173.12元。经查,施某婷共通过上述方式窃取卢某松人民币447742.62元(其中已还款164375.38元,尚未归还283367.24元)。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施某婷在本市罗湖区**大厦*座*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施某婷的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卢某松提供的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花呗业务证明、浙江网商银行贷款记录、款项确认协议、南湖派出所出具的施某婷涉嫌盗窃案涉案资金汇总表等;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松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婷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婷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婷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忠明
检察官助理 郑顺权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施某婷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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