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施某某、乔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号)。被告人施某某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3月2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被告人乔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3月2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7月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再因赌博,于2018年11月2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施某某、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施某某、乔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施某某、乔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施某某在被告人乔某某租住的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和二人合租的**花园**号楼**单元**室内,多次召集蒋某某、毛某某、张某某、任某某、谭某某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收取台费,获利一万余元;其中,2018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当场查获施某某、乔某某召集的赌局,现场查获赌资58780元;2018年7月4日,公安机关在**花园**号楼**单元**室,当场查获乔某某召集的赌局,现场查获赌资17500元。

2.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施某某与赵某甲(已判决)等人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津华苑、仕方国际、东方纽约城等小区出租房内,多次召集任某某、高某某、聂某某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收取台费,获利二万余元。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施某某委托其儿子杨某某到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治安大队写下承诺书,准备投案,后当晚被海州分局宁海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毛某某、张某某、任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聂某某、庄某某、赵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乔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乔某某开设赌场,其中施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施某某、乔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该部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施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乔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玉琼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65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