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7日晚上,被告人施某某、何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某、薛某甲、薛某乙(均另案处理)、薛某丙、郑某某(均未满十六周岁)在福清市海口镇**附近环岛姐妹食杂店门口,盗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福莱特牌二轮摩托车。得手后,被告人施忠龙将该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2019年7月19日,公安民警从买车人郑某某处扣押上述二轮摩托车,于2019年8月6日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300元。
2.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施某某、何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某、薛某甲、薛某丙、郑某某、薛某乙在福清市**镇中国工商银行斜对面一楼道处,盗走一辆白色“鬼火”二轮助力车。2019年7月18日,公安民警扣押到上述二轮助力车。
3.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施某某、何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某、薛某甲、薛某丙、郑某某、薛某乙在福清市龙江中学旁祥兴箱包厂门口,盗走一辆黑色“小猴子”二轮摩托车。2019年7月18日,公安民警扣押到上述二轮摩托车。
4.2019年7月10日晚上,被告人施某某、何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某、薛某甲、薛某丙在福清市**镇**村龙西中学对面的兴钰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安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新大本牌鬼火款二轮助力车。2019年7月18日,公安民警扣押到上述二轮助力车,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安某某。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31元。
5.2019年7月13日晚上,被告人施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某、薛某丙、薛某乙在福清市**街道**附近的霞楼阿明瓷砖店门口,盗走被害人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白色金捷牌二轮摩托车。2019年7月18日,公安民警扣押到上述二轮摩托车,于2019年8月6日发还给被害人花某某。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82元。
6.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某、薛某丙在福清市**镇**村冷冻厂对面一民宅一楼车库,盗走一部白色“鬼火”二轮摩托车。2019年7月18日,公安民警扣押到上述二轮摩托车。
7.2019年7月15日晚上,被告人施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某、薛某甲、薛某乙、郑某某、薛某丙在福清市**镇**附近,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闽******黑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2019年7月18日,公安民警扣押到上述二轮摩托车,现已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791元。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施某某在福清市**镇卫生院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福清市江镜派出所办理政审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花某某、赵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某、何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薛某某、薛某丙、郑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中被告人施某某先后6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14504元,被告人何某某先后5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6531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肖旭
代理检察员:黄颖颖
2020年4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施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6份;
5.卷宗5册计3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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