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某某、尹某某、张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盗窃案)
西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90********,彝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西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畴县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县**镇**村委会**小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西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畴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96********,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县**街道**村委会**村**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西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畴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西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8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施某某以出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为目的,以帮助胡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办理贷款或者出卖为由,分别叫胡某某、徐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等人以个人名义办理十四套银行卡和八套对公账卖给“大叔”等人,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并交待胡某某和徐某某等人如果卖出去的银行卡中有钱转入,就以补办银行卡和电话卡的方式将其卖出的卡中的钱套出来使用。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施某木某发现胡某某在邮政银行办理的银行卡中有人民币22157.84元转入,被告人施某某通知胡某某补办电话卡后,尹某某使用微信将胡某某邮政储蓄卡中的钱提到微信上,之后施某某、尹某某、胡某某将钱分掉。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以出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为目的,借口帮助柏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蒋某某等人办理贷款或者出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为目的,分别收受他人办理的十张银行卡和二十三套对公账户高价卖给他人,并交待蒋某某如果卖出的银行卡中有钱转入,就将卡中的钱转出。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施某某、尹某某将蒋某某卖出去的中国农业银行的卡中人民币87200元钱套出后使用。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尹某某收购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其本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知吴某某和罗某某办理五套银行卡给尹某某使用,并交待吴某某卖出去的卡中有钱转入就将钱套出使用。后张某某应尹某某的要求办理了六套对公账户卖给尹某某,尹某某又将对公账户卖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两辆轿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证人胡某某、柏某某、陈某某、夏某某、余某某、吴某某等25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施某某、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9357.8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尹某某、张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尹某某、张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帮磊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施某某、尹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西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起诉书18份,量刑建议书12份,光盘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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