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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20〕762

被告人施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58********,汉族,小学文化,宁波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本市海曙区**镇**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宁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徐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施某某为中标本市海曙区高桥镇水生植物养护项目工程,经与被告人徐某甲事先商量,由徐某甲伪造三份2016年至2017年三门县人民政府沙柳街道办事处与宁波洁达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某)签订的《河道清洁以及水生植物养护项目合同》及三份对应的《客户服务评价表》、提供“三门县人民政府沙柳街道办事处”公章印模,由施某某寻找刻章人伪造印章,并在上述合同及评价表上加盖伪造的印章。后宁波洁达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上述项目工程,中标总金额人民币15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招标文件、线索移送函、河道清洁及水生植物养护合同、客户服务评价表、印章截图、微信账户信息及聊天记录、报废印章回收凭证、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徐某甲合伙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徐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施某某、徐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慧红

                                检察官助理:张明明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徐某甲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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