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施辉毕,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乡**村**组,住威宁自治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08年1月8日被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1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乡**村**组,威宁自治县**乡**村**组。因犯抢夺罪,2013年1月9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3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号,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住纳雍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02年12月30日,被浙江省永康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乡**村**组,住威宁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乡**村**组,住威宁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六名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施某乙、施辉毕、施某甲、李某某、管某某、肖某某到本县麻乍镇鑫达驾校附近在 “炸金花”的过程中通过换牌、用暗语等方式共同骗取被害人郭某某7500元。
2019年10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施某甲、肖某某等人在本县麻乍镇营河村鑫达驾校在“炸金花”的过程中通过换牌、用暗语等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某3580元。
2019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施某乙、施辉毕、施某甲、李某某、管某某、肖某某到本县麻乍镇鑫达驾校附近在“炸金花”的过程中通过换牌、用暗语等方式共同骗取被害人吕某某8600元。
2019年12月22日,六名被告人的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胡某某经济损失3580元,并得到胡某某的谅解。
2019年12月23日,六名被告人的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吕某某经济损失8600元,并得到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的陈述;3.微信转账记录;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辉毕、施某甲、肖某某、李某某、管某某、施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在赌博中使用伎俩弄虚作假骗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建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威宁看守所(施辉毕关爱医院);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