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以下简称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高陵分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高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某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5日,2019年9月20至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和赵某甲有债务纠纷。2018年以来,施某某同某某某多次前往赵某甲父母居住的高陵区**小区和高陵区**镇**组赵某甲老家讨要欠款未果。施某某、某某某便共谋通过放火方式恐吓赵某甲逼迫其偿还欠款,期间和赵某甲赵某乙发生争执。2018年2月10日凌晨,施某某驾车载某某某来到高陵区**村**组赵某甲老家。某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装着汽油的啤酒瓶扔向该宅基地窗户,并用打火机点燃。放火行为导致赵某甲老家宅基地受损,屋内家具、装修被焚毁、损坏。经高陵区价格认定中心和西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进行评估,实际损失88230元。
施某某、某某某放火焚烧赵某甲老家宅基地后,为报复赵某乙,二人共谋并准备作案工具,再次前往高陵区**镇**组赵某乙门前放火。放火行为未导致火灾发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陕A****6银色小型轿车;2.书证:施某某、某某某户籍证明、房屋安全排查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火灾情况报告及说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丙、赵某乙、赵某丁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赵某戊、赵某甲、赵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施某某、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高陵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因债务纠纷,纠集某某某共谋并准备引燃工具,在高陵区**镇**组赵某甲老家宅基地纵火,造成房屋受损、房屋内物品被焚毁。经鉴定损失达882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柱军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某某某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评估报告二份,证据材料二十页。
3.涉案车辆因不便移送现扣押于高陵分局。
4.附带民事诉讼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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