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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王某某等七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江苏省东海县**镇东****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系江苏省东海县青湖镇全峰快递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江苏省东海县**镇**内。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系江苏省东海县青湖镇全峰快递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江苏省东海县**内。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江苏省东海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2042330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曾因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小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布尔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王某甲、陆某某、袁某某、王某乙、焦某某、谢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布尔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第二次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和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先后在江苏省东海县温泉镇坡林村七组司某某的家中、山东省临沭县七乐商城出租房内和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通英巷6-3号出租房内,通过网上购买的电脑、打印机、塑封机、证卡机、钢印、伪造的阿勒泰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和枣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等多枚印章、空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物品,伪造各类道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1300余本。并采用在微信上发布办证广告的方式招揽客户,然后以人民币100至2000元左右一本的价格卖向辽宁、河北、四川和新疆(包括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等地,共计获利人民币68万余元。

为了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施某某于2018年12月份开始,指使被告人焦某某通过微信群聊及发布朋友圈的方式,招揽更多的办证人员,焦某某在接到需要办理假证件客户的信息后,将信息发送给施某某,再由施某某负责制作假证。施某某和王某甲将假证制作完毕后,按照客户提供的地址,使用程某某、王某丙和王某丁的虚假身份信息,通过被告人陆某某和袁某某在江苏省东海县青湖镇经营的全峰快递向外邮寄,陆某某和袁某某在明知施方某某、王某甲邮寄的快递内物品是假证件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依旧将二人邮寄的快递予以接收,并通过山东省郯城市环东路的顺丰快递向外邮寄。陆某某和袁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28401元左右。

被告人施某某、被告人王某甲二人为使伪造的假证更加逼真,王某甲于2017年6月某日,在网上联系到被告人谢某某,并雇佣谢某某先后伪造了七个虚假的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然后施某某和王某甲将办证人员的信息录入该网站中,使办证人员能够在网站内查询到证件信息。王某甲先后支付给谢某某人民币35538元。

被告人施某某将所获得赃款中的25万元给了王某乙,王某乙将该笔钱用于日常生活花销;其余赃款被施某某和王某甲挥霍。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施某某处收缴赃款人民币15万元;从王某乙处收缴赃款人民币8500元;从谢某某处收缴赃款人民币2万元;从袁某某处收缴赃款9万余元。

施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家属于2019年4月25日向公安机关缴纳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袁某某家属于2019年4月26日向公安机关缴纳涉案资金人民币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印章、塑料封皮和塑封机等物证;

2.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到案经过和回复函等书证;

3. 证人徐某某、何某某和李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害人巴某某、马某某和周某某等人陈述;

5. 被告人施某某、王某甲和焦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6. 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

7.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王某甲实施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被告人袁某某、陆某某、焦某某和谢某某在明知施某某和王某甲要实施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情况下,依旧为二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在明知施某某给其的钱款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焦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陆某某、袁某某、焦某某、谢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施某某、陆某某、袁某某、焦某某、王某乙和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六名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王某甲、袁某某现被羁押于布尔津县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阿勒泰市看守所,被告人焦某某、王某乙、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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