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5********,汉族,大专文化,原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级事业部经理,现担任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北路**号,暂住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北路**号**幢**室。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90********,汉族,大专文化,原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级事业部客户经理,现担任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组**号,暂住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花园**栋**室。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月9日以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刘某某以南京**电子科技经营部名义向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实际经营场所:本市鼓楼区**路**号**园)提供价值人民币400余万元的CPU产品,被告人施某某利用担任**信息公司企业级事业部经理负责采购CPU产品的职务便利,伙同担任**信息公司企业级事业部客户经理的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刘某某索取回扣共计人民币411100元,被告人施某某分得赃款2411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赃款17万元。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施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发案经过、到案经过、劳动合同、公司营业执照、购销合同、产品入库单、银行转账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洪某某、殷某某、李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施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与其他单位的经济交往中共同索取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烈
检察官助理:刘奕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联系电话1377066****)、王某某(联系电话:1825201****)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共5册);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2份。
3、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施某某人民币24万元;王某某人民币17万元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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