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9011969********,云南省大理市人,白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大理市凤仪镇江**村委**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9011977********,云南省大理市人,白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大理市凤仪镇江**村委**号大江西1社。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底至2015年间,被告人施某某在大理市开发区云鹤路下段大理市新兴动漫城,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动物贩卖机”、“轮盘机”等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在因设置赌博机被大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24台。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受雇为新兴动漫城管理人员,为赌场提供直接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一年半至两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澍
2020年2月14日
附:
1.本案卷宗5册,光盘4张。
2.被告人施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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