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现住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辽阳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7********,汉族,小学,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现住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辽阳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施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施某某在辽宁省全省禁猎期间,携带粘鸟网、地网,竹竿、鸟笼等禁用工具,窜至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小璇村倒牛岗山坡处,立粘网猎捕野生鸟类,捕获金翅雀1只。经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委托辽阳市某某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林业分中心湿地与某某动物保护部的工程师对捕获的金翅雀进行鉴别,金翅雀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
被告人郑某某、施某某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辽阳市森林公
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规定禁猎期和禁猎区的通知、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继续全省实施禁猎的通知、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做好野生动物禁猎的通知、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辽宁省林业厅关于鸟网属于禁用猎捕工具的复函等;
2.被告人郑某某、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野生动物鉴别结果、鉴定意见通知书;
4.勘验、检查、辨认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施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崔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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