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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施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乡**屯。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乡**村**队**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施某某伙同马某乙、翟某某(均已作其他刑事处理)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附近,因被害人程某某向翟某某索要被骗钱款,被告人马某甲、施某某、马某乙见状共同对被害人程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马某甲、施某某用拳脚对被害人程某某进行踢打,马某乙持甩棍将被害人程某某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某某左眼眼球破裂伤等,现遗留左眼盲目4级,构成重伤二级。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马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施某某、马某甲身份证明材料、病志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某某、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马某甲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马某甲现均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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