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施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会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中。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8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驾驶川W****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会理县通安镇方向往会理县城方向行驶,9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245国道1355KM+500m路段处时,因驾车未确保安全行车致使车辆与行人姚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姚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姚某某经会理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于2019年9月3日2时许死亡。2019年9月24日,会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5134251201900001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为:施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9月3日,会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会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死者姚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19年9月19日,会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会公物鉴(尸检)字[2019]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姚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伤造成胸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行车致使车辆与行人相撞,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且案发后一直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利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居住在会理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