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0********,汉族,文盲,无业,住金寨县*****区**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施某某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XG200ZH-5型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笔架山路与曲河路交口向西61米处沿笔架山路由西向东方向变道行驶时,与沿笔架山路由西向东方向直行的由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ML110-22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孙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施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施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解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颖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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